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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海军申请执行布仁道特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布仁道特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87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布仁道特胡,男,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布仁道特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未扣押,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杨海军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1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