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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书东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703号原告:肖书东,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系原告之父),住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新场村6组30号。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法定代表人:赵国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论,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英勇,该行员工。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龙翔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码11500221747494803U。法定代表人:叶俊英,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善银,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书东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书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书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书东负担。审判员  游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