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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连秀琴与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秀琴,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3013号原告:连秀琴,女,汉族,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491200N,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逸涛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国山。原告连秀琴与被告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连秀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秀琴以其已与被告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连秀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