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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复仪与蓬莱市公安局、蓬莱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复仪,蓬莱市公安局,蓬莱市人民政府,武桂莲,迟耀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4行初21号原告高复仪,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公安局,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曲冠令,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迪强,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升岩,任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克学,系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桂莲,女,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第三人迟耀葵,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复仪不服蓬莱市公安局、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桂莲、迟耀葵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复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复仪负担。审 判 长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