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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2日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聂某趁其情人李小六熟睡之际,将受害人李小六手机微信账号内的一万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内,次日早晨5时许,聂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再次转走受害人的一万元,后聂某将盗窃所得两万钱用于还债和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聂某供述;2、受害人李小六的陈述;3、书证:聂某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聂某手机微信红包交易记录及微信号详细资料、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聂某与受害人李小六案发前系朋友关系,案发后受害人对被告人聂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聂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聂成虎的刑期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二、向被告人聂某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退赔给受害人李小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明霞人民陪审员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李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溢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