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3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上列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信息档2楼大厅二人合伙开设的某某俱乐部内,雇佣被告人刘某、于某某,由刘某负责望风,于某某负责抽水,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23日17时许,四被告人聚集曹某等人在此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信息档2楼大厅二人合伙开设的某某俱乐部内,雇佣被告人刘某、于某某,由刘某负责望风,于某某负责抽水,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23日17时许,四被告人聚集曹某等人在此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陈某1、柴某、曹某、李某1、张某1、孙某1、于某、周某1、张某2、周某2、刘某珍、马某1、崔某1、唐某1、阎某1、范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刘某、于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五、缴获的赌资及赃款人民币30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燕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