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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国柱与周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柱,周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柱,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兴龙,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生,住淮安市。本院在执行袁国柱与周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剩余款项已承诺按月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