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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方元与张哲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元,张哲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011号原告:李方元,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哲凡,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李方元诉被告张哲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方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方元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