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仲生、陈业权等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556号原告:陈仲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陈业权,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陈锐标,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陈加森,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厅厅长。原告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诉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可夫在担任陵岗村主任、六和社区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倒签土地买卖合同时间、伪造或冒用村民的签名,从中收受贿赂。2013年4月,南方都市报报道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梁金佑收受他人贿赂,为陵岗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提供非法帮助。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的批文显示2001至2008年期间,原中山市陵岗村被非法买卖的土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其伪造了1998年的批文编号。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表示拒绝对陵岗村非法买卖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广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四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被告提交了《请求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申请》,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违法线索受理情况告知函》对四原告的举报进行受理,但是受理后至今并未作出任何处理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原告2017年3月1日于提出的《请求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向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请求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陵岗居民委员会(原陵岗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在2001年至2008期间,被前任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卖。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已经受到刑事追究,但被非法买卖的集体所有制土地,至今为止未得到依法处理;原陵岗村现已变更为陵岗经济联合社,原村民即为现在的股民,四名申请人是陵岗经济联合社依法推选的股民代表诉讼;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行为拒绝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责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请被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作出书面通知。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违法线索受理情况告知函》,告知:“关于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陵岗居委存在非法批地的举报材料已收悉。目前我局正在对举报材料中的线索进行核查。”四原告以被告对其举报作出上述告知函后未作出处理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因此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行政诉讼法首先是一种权利损害法律救济,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本案中,四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四原告的请求事项实为要求被告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被告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此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违法线索受理情况告知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院对四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对其申请作出处理的诉请,本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的起诉。原告原告陈仲生、陈业权、陈锐标、陈加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蔡雅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亭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曼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