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XX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XX元,陈会香,张祚廷,臧传花,宋建国,郭增珍,张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XX元,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会香,女,1964年10月1日,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祚廷,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传花,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增珍,女,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庆林,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XX元、陈会香、张祚廷、臧传花、宋建国、郭增珍、张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547.9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手续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