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46号原告:柴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宝宝,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承担,剩余3350元退还原告柴某。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