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与陈天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陈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负责人黄勇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系该行信贷经理。被执行人:陈天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4)玉花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天红应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支行案件款16045.5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1元,总计16186.5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天红在本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 鸿审判员 龚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