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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建宏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宏,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023号原告:沈建宏,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宏诉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宏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沈建宏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忠全书 记 员 秦景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