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万开雄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开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87号 罪犯万开雄,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晃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开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万开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万开雄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万开雄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开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376分。原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41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意向书、缴款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万开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且缴纳部分罚���,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开雄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喜华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