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宗继明与姜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继明,姜延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3702号原告:宗继明,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延凯,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宗继明与被告姜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2017年10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蓓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延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宗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延凯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姜延凯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姜延凯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延凯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款人姜延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宗继明借款10万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7年6月7日,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7年7月7日前全部偿还完毕,若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此借据签署地人民法院即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姜延凯给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收据一枚。本院认为:被告姜延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被告姜延凯向原告宗继明借款,有其出具的收据和借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姜延凯给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延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宗继明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姜延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