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恢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卓昌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81执恢3154号申请执行人卓昌权:被执行人陈士金、钟海鸟:申请执行人卓昌权与被执行人陈士金、钟海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温瑞商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昌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人对剩余案款、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报告,请求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恢315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