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李凯,行长。被执行人徐海江,男,43岁。被执行人王立杰,女,45岁。被执行人徐海波,男,48岁。被执行人王凤杰,女,46岁。被执行人寇庆彦,男,43岁。被执行人王艳华,女,38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