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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李凯,行长。被执行人徐海江,男,43岁。被执行人王立杰,女,45岁。被执行人徐海波,男,48岁。被执行人王凤杰,女,46岁。被执行人寇庆彦,男,43岁。被执行人王艳华,女,38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海江、王立杰、徐海波、王凤杰、寇庆彦、王艳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