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喜林与韩志月、常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林,韩志月,常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776号原告:赵喜林,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科,系赵喜林女婿。被告:韩志月,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常俊玲,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赵喜林与被告韩志月、常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喜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俊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林撤回对被告常俊玲的起诉。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