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特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君炜、楼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君炜,楼锋,赵丹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764号申请人:江君炜,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楼锋,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赵丹,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锋,系申请人赵丹之丈夫。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江君炜、申请人楼锋、赵丹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文斌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江君炜与申请人楼锋、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楼锋、赵丹归还申请人江君炜借款572913.48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