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国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国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众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92902836U。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露,峡江县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国森,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森(龙国森之兄),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峡江县。上诉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国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龙国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审判员 陈治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利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