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516号罪犯董腊等,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腊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腊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7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腊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患单纯型精神分裂症,经考核评为病残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病残认定表、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腊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腊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