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钦成与甄基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钦成,甄基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6054号原告:何钦成,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西藤县,被告:甄基轩,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钦成诉被告甄基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钦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钦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何钦成负担。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