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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付风珍与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风珍,付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付风珍,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付军民,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海南省三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风珍与被执行人付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付风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付军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