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军与侯凯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军,侯凯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362号原告:台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侯凯文,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台军与被告侯凯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台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军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庚 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