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军与侯凯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军,侯凯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362号原告:台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侯凯文,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台军与被告侯凯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台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军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庚 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