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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陈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菊,陈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菊,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上诉人陈明菊因与被上诉人陈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由本院退还陈明菊。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275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