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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善田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善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47号被执行人:魏善田,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被执行人魏善田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善田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案工具经评估变卖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7504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