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华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院。被告人王华富,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西尼尔镇镇南路D区48号。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王铁山,新疆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巴特、秦婧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富及其辩护人王铁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代某在库尔勒市西尼尔镇镇南路D区48号自家门前与邻居叶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华富(系叶某丈夫)与被害人曾某(系代某丈夫)闻讯分别从自家屋内出来赶至现场帮忙,在争执过程中,王华富将代某及曾某二人打伤。经鉴定,代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曾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意见:1.增加轻微伤一人,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在判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量刑。被告人王华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1.本案属邻里纠纷,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3、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代某在库尔勒市西尼尔镇镇南路D区48号自家门前与邻居叶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华富(系叶某丈夫)与被害人曾某(系代某丈夫)闻讯分别从自家屋内出来赶至现场帮忙,在争执过程中,王华富将代某及曾某二人打伤。经鉴定,代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曾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华富及亲属赔偿被害人代某、曾某损失共计60000元,代某、曾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华富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王华富的附带民事起诉。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20分,曾某报案称,在库尔勒市西尼尔镇南路D区49号院子门口其老婆代某被王华富殴打,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王华富与代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华富将代某打伤,立治安案件,做调查处理。2016年7月18日,经鉴定代某伤势属轻伤,拟立刑事案件。(2)被害人代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我拿着写好的”禁止倒脏水,违者罚款500元。”的牌子准备挂在我们家门口用安全网做的围栏上,还没绑好王华富从他商店��出来看到我挂的牌子,就直接过来夺走然后摔到地上,后把我们门前安全网做的栅栏也拆掉了,然后我们就吵了起来,他说那是他的门口,我说你凭什么说是你的门口,王华富就和我相互骂了起来,骂架的时候王华富的老婆叶某过来抓着我的头发,我也抓起叶某的头发,约1分钟左右我们都松手了,王华富就说”妈卖妈皮今天老子用车撞死你。”,之后在我的头部打了两下,然后我就被打迷糊了,胸部左侧被打了5、6下,之后捡起地上的方木在我背部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地,又到周围捡起一块石头朝我砸来,然后走回他的商店门口绕了两圈后又过来用脚在我胸部左侧踹了两脚,之后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警察来后打120把我送上救护车。(3)被害人曾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我在库尔勒市西尼尔镇南路D区49号房里睡觉��来了个朋友把我叫起来,还没来得及换衣服就听到我老婆代某和王华富吵架,我出去后王华富就对我老婆骂了句,我老婆也还了一句,王华富就说”你再骂一句!”,我老婆就又骂了一句,王华富抓着我老婆右肩衣服,王华富的老婆在我老婆后面抓着我老婆的衣服,王华富用拳头在我老婆腹部打了四、五下,然后我上去抓着王华富的胳膊准备把他拉开,王华富转身用左拳在我左眼和下巴各打了一下,我也没敢还手就到一边打110报警了,等我打完报警电话就看到我老婆已经倒在地上,看到王华富在旁边捡了根方木在我老婆胸口打了下就把方木丢到一边,又捡了一块石头举起来砸到我老婆肚子上,打完之后王华富就走到他所开的商店门口,走了两圈后又过来用脚在我老婆左胸处踹了两脚,踹完就回商店了,周围的邻居过来扶我老婆没扶起来,之后警察就过来了。(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我路过王华富的商店门口,听到王华富说:”我今天不整死你,我就自己撞死。”袁某也在场,我就问袁某怎么回事,袁某说他不太清楚,然后就看见王华富准备去打代某,这时代某的老公曾某上前去护他的老婆,王华富就用右手一拳打在了曾某的左脸上,曾某的左脸流血了,王华富又用右脚踢到了代某的左腰部,把代某踢倒了,这时曾某站在他老婆代某的旁边对着王华富说:”你打,我让你打。”王华富又继续用右脚在代某的左侧背部踢,这时袁某就跑过去抱住了王华富,把王华富拉开了。袁某走后,王华富又捡起一块木板朝代某冲过去打,被周围的人拉开了。代某躺在地上已经起不来了,王华富又转身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着代某砸过去,砸到了代某的旁边,然后又被别人拉开了。后警察就来了。(5)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其在自己家库尔勒市西尼尔镇镇南路D区44号院内干活时,听到王华富和代某在外面吵架,透过厨房玻璃看到代某已经倒在地上,其从院子大门出去拉架,距离代某还有2-3米处看到王华富在代某的左侧肋部踹了两脚,在其拉王华富拉到一半时曾某过来,王华富就在曾某的眼睛上打了一拳,曾某眼睛被打肿了。(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代某看到我在外面路过就叫我去她家找曾某玩,我进去后曾某在睡觉,代某就到院子外面挂牌子,牌子上写的是”禁止倒脏水,违者罚款500元”的字样,过一会听到外面代某不知道在和谁吵架,我和曾某出去看到代某和王华富的老婆骂架,骂了一会两人就相互抓着对方的头发开始撕扯,我和曾某站在马路对面的车旁边,周围��全是人,没有看到王华富的老婆和代某是如何分开的,分开后还在吵架,骂了3-4分钟后王华富上去就用拳头在代某头上打了一下,代某就倒在了地上,曾某就从我身边到王华富跟前,对王华富说:”你打嘛,反正你打了有人解决。”王华富就在曾某眼睛上打了一拳,然后曾某又到马路这边开始报警,王华富到商店拿了一瓶水出来喝了一口见代某还倒在地上就说:”我让你装。”然后就过去在代某的身上踢了两脚。(7)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其出门看见王华富的老婆叶某与曾某的老婆代某相互撕扯着对方的头发,曾某和王华富都对着自己的老婆说把手松开,后其就回自己的商店里卖东西了。(8)证人阿依比力克?牙生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中午15时10分许,其看到房东代某和附近的”水清商店”���老板叶某吵架,后叶某的老公王华富突然从家里出来,冲过去把他老婆叶某推到一边后直接打了代某脸部一巴掌。然后代某就蹲下了,蹲下后王华富又用脚踢了一下代某的左腰部,代某就躺到地上了,后代某的老公曾某从家里出来走到王华富的面前,两个人不知道说了什么,然后王华富就打了曾某嘴巴一拳,当时曾某嘴巴就流血了。王华富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方木准备打代某时,周边围观的人就上去把王华富拉开了。(9)证人玉散?托合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中午15时10分许,其看到”水清商店”的老板王华富打了房东代某脸部一拳,代某被王华富打完一拳后躺到地上,嘴巴流血了。王华富又用脚踢了代某的腰部,此时代某的老公曾某过来走到王华富面前,被王华富朝脸部打了一拳,并对曾某说要把他老婆杀掉。后周围的人就上前把王华富给拉开了,拉开后王华富又从地上捡起一块方木朝代某打过去,打到了代某的腰部,后王华富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对着代某砸过去时被周围的人给拉住了。然后警察就来了。(10)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15时许,我在库尔勒市西尼尔镇南路D区48号商店门口扫垃圾时,代某把垃圾倒在了离我商店门口左侧大约3-4米的地方,当时我就和代某吵起来了,吵架的时候代某的老公曾某也过来了,然后代某就抓着我的头发往下按,我也抓住了代某的头发往下按,我们两个低着头弯着腰撕扯的时候,也不知道是谁在我背上和脖子上打了几下,我觉得应该是曾某。我们相互撕扯了一会,我老公王华富出来后看到我和代某在打架,就站在我和代某中间一个手推我一个手推代某,把我们两个推开,然后我和代某就又相互骂了起来,骂了一会我和我老公王华富回我们商店门口去了,��某和他老婆代某也往他们家院子方向走,在回他们家院子的路上代某边骂边走,走到他们家门口绊倒在地上就不起来了。我和我老公回我们的商店,然后警察就来了。(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28日王华富对库尔勒市西尼尔镇镇南路D区48号门前路边进行辨认,指出此处为发生打架的案发现场。(12)巴州人民医院医疗报告单及消费明细证实,被害人代某左5、6肋骨裂纹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并左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4月18日至5月1日在巴州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住院。(13)鉴定意见证实,代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曾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华富1966年2月1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5)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华富传唤至西尼尔派出所接受调查,王华富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16)收条、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王华富及亲属赔偿被害人代某、曾某损失共计60000元,代某、曾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华富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王华富的附带民事起诉。(17)被告人王华富供述称,2016年4月18日15时许,我在房子睡觉,听到有人喊我”老王你快点出来,你老婆快叫人打死了!”我出来看到代某用手抓着我老婆的头发往下拉,还在用另一只手打我老婆的头和背,曾某还准备用脚踹我老婆,我就过去站在我老婆叶某和代某中间,左手抓着我老婆的头发右手抓着代某的手准备把我老婆叶某的头发从代某手里拽出来,我把代某手抓开后代某就用头在我的右胳膊上撞,撞完后就���在地上,这时曾某站在我的背后抱着我的背,我就转过身在曾某脸上打了一拳,代某看到我打了曾某就从地上起来又往我的左胳膊上撞了一下就躺在地上,嘴里还喊着”打死人了快打电话报警!”我们已经被人拉开了,我在路边转了一圈后看代某还躺在地上,就从地上捡了只鞋子过去要打代某,刚过去就被人拉开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引发的犯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美玲人民陪审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