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涛、刘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刘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福荣,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张海涛申请刘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海涛于2017-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