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覃德旺犯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德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德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德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高武、被告人覃德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覃德旺和被害人覃6的邻居覃1在家宴请亲朋好友,覃德旺和覃6均在覃1家喝了酒。当日20时左右,覃德旺与覃6在覃1家门口为饮水所共用水井的修缮事宜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被在场村民及时劝开。覃德旺回家后心存不满,便绕道至覃6家中寻找覃6未果,在离开时碰碎一只热水瓶,正在覃1家的覃6听到声音后向家冲去,二人碰面后即扭打在一起,覃德旺用拳头击打覃6头部,致覃6鼻骨骨折、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周软组织挫伤和鼻中隔偏曲。经鉴定,覃6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覃德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覃德旺与覃6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覃6医药费等经济损失78000元,取得覃6的谅解;会同县司法局建议对覃德旺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德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会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领条及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伍某、覃某、覃1、覃2、明某、覃3、黄某、覃4、覃5的证言,被害人覃6的陈述,覃6伤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德旺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德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覃德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德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覃德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德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欧阳灵人民陪审员 朱丽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白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