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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跃男与李凤刚、解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李凤刚,解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70号申请人:朱跃男,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李凤刚,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解宗刚,男,住滦平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凤刚驾驶的解宗刚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30000.00元。申请人朱跃男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H312**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1UA、发动机号码:G4ND03488)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跃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凤刚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一辆及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