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491号原告: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九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12978850。法定代表人:龚胜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滨,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1108-1。诉讼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燕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