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明义、赵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义,赵乔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义,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兴义市村民,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顺安,男,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师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乔兴,男,1965年9月8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光,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吴明义因与被上诉人赵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明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吴明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