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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明义、赵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义,赵乔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义,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兴义市村民,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顺安,男,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师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乔兴,男,1965年9月8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光,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吴明义因与被上诉人赵乔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明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吴明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