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金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78号原告: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住所地镇赉县镇赉镇正阳南街东长青路北1区31段**号。经营者:谭淑珍,女,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正阳南街东长青路北1区31段**号。被告:金利,成年人,现住镇赉县。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与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镇赉县镇赉镇禾鑫种子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