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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严黎剑与叶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黎剑,叶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677号之二原告:严黎剑,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富林,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黎剑与被告叶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黎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黎剑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黎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严黎剑负担。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