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3,周某4,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72号原告:周某1,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周某2(周某1之父),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邓某(周某1之母),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3,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周某4,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唐某,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3及第三人周某4、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