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暴魁、王合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暴魁,王合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暴魁,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平,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贺军,男,住汤阴县。上诉人暴魁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暴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暴魁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暴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暴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朱志伟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