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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大连永宸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宇,大连永宸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宇,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十委副组。被执行人:大连永宸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办事处南环路54号。法定代表人:盖军,系大连永宸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静宇与被执行人大连永宸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5]第1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欠款57638.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