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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911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7274935H。负责人:施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男,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