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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章池林与胡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池林,胡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4753号原告:章池林,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九林,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原告弟弟。被告:胡仁红,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池林与被告胡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九林、被告胡仁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20万元整及利息3126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7日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暂计算至具状之日,共计1104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2014年9月16日借款10万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被告。经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却拒绝支付,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胡仁红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并没有就利息作出约定,原被告在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的和解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55万元,这其中包括了本案的20万元,且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提供的《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上述证据系原告与被告就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在我院诉讼的相关文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故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章池林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胡仁红,2014.9.16”;“今借到章池林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胡仁红,2014.9.17”。现被告至今未还此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仁红欠原告章池林200000元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为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辩称和解协议中给付的1550000元包括了本案200000元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对该辩称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池林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被告胡仁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6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