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张贵香、钱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张贵香,钱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421号。主要负责人:贺仕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瑶,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香,女,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正平,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贵香、钱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与张贵香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02元,减半收取513.0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英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修 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