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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擎苍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周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擎苍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周德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44号原告:青岛擎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公岛路3号535室。法定代表人:林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华山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德标,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青岛擎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周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当,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擎苍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8(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789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