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与重庆亿豪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重庆亿豪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449号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37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5344852E。法定代理人:刘永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亿豪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组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4051731U。法定代表人:林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豪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綦江永跃齿轮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