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张小露、戴一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张小露,戴一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71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北侧丰盛假日城堡E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7558407E。主要负责人:陈发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芳、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露,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戴一虹,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张小露、戴一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2445元,减半收取计6222.5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