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郑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421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流水镇五埕村部。法定代表人:甘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良,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小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