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荣森、马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荣森,马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22号申请人执行人姚荣森,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马书东,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姚荣森与被执行人马书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书东之子马亮亮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中的存款80000元,额满为止。冻结期间只准存入不得支取。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