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陈立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热力公司,陈立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726号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志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立杰,男,39岁,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热力公司与陈立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热力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