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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异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光福与黄晓龙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龙,李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144号异议人黄晓龙,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光福,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福与被告黄晓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晓龙对财产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晓龙称,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的作出(2017)渝0106执保1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黄晓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该房屋系其所有,与李光福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福与被告黄晓龙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福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黄晓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的作出(2017)渝0106执保1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黄晓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黄晓龙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可能会因其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而原告李光福本身就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对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的转移行为进行撤销,并且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对被告黄晓龙名下房屋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晓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东友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潘琛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