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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宏玉、章小漫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潇,张文,田俊丽,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庆阔、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宏玉,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章小漫(朱宏玉妻子),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旺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潇,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文(朱潇之妻),女,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田俊丽,女,土家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功融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8182-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宏玉、章小漫、家旺地产公司、朱潇、张文、田俊丽、诚功融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一、截止2016年1月27日被告朱宏玉尚欠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500万元、违约金163.235万元,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朱宏玉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滨湖国际【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以上述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潇、张文、田俊丽、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9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宏玉、章小漫、家旺地产公司、朱潇、张文、田俊丽、诚功融资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06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顾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