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曾文光、陈燕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曾文光,陈燕,胡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101号铺。负责人:王羊,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陈宝珊,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曾文光,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胡金莲,女,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文光、陈燕、胡金莲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0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曾文光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英华街157号2004房的房屋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锐兰审判员 马伟锋审判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