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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磊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磊,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城镇居民,户籍住址镇原县。2017年8月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磊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任磊之妻赵某(已判决)应聘为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临时工,在住院部收费室上班。2014年12月到2016年6月期间,任磊在得知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室资金供任磊做生意周转后,又先后多次指使赵某挪用医院收费室资金用于任磊做生意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6月院方发现赵某挪用资金后,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归还所挪用资金,但赵某、任磊未及时归还。至案发之日,赵某、任磊挪用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收费室资金573911.56元尚未归还。其中任磊使用共计3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磊利用妻子赵某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及其家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任磊的刑事责任。针对起诉提供了证人任某、赵某1、巫某、张某、赵某2等人证言,报案人王某陈述,结账交款表,会议记录,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文件及便函,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被告人任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任磊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与妻子赵某因心存侥幸,挪用医院资金用于做生意周转及自己日常生活,致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无法归还,铸成大错,希望家人能替自己归还挪用的资金,得到法律的宽恕,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赵某2009年7月毕业于庆阳市卫生学校,2012年12月通过考评成为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临聘人员,被安排在住院部收费室收费。2014年12月到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任磊利用妻子赵某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伙同赵某挪用医院收费室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6月院方发现赵某挪用资金后,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归还所挪用资金,但赵某、任磊未及时归还。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核查收费账目,经清算,至案发之日,赵某、任磊共挪用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收费室资金573911.56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人王某陈述,证明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员赵某私自挪用收费资金57万余元,经单位领导多次与本人及其家人交涉,到2016年9月18日仍未归还所缺资金,受单位领导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证人任某、赵某1证言,证明其二人作为赵某、任磊的家人,在得知赵某、任磊挪用医院资金的事情之后,积极凑钱为赵某、任磊弥补所缺资金的事实;3、证人巫某证言,证明赵某的丈夫任磊系其外甥,任磊在其成立的农业合作社上班,2015年2月为提高合作社在甘肃银行的交易流水,其让任磊想办法每月给合作社存些钱,之后再把钱取走。2015年4月至8月任磊从赵某处挪用医院收费室的钱存在合作社的账上,但任磊很快就将钱取走了,其知道钱是从赵某处挪用的之后,就劝任磊不要挪用赵某医院的钱,害怕犯法的事实;4、证人张某、赵某2的证言及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招聘后勤人员协议、毕业证、医院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临聘人员考评实施细则,证明赵某2009年7月毕业于庆阳市卫生学校,2012年12月通过考评成为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临聘人员,被安排在住院部收费室收费的事实;5、收费员出院结账交款表、会议记录、检讨书、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收费员赵某职务侵占公款申请予以立案的报告、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便函及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证明2016年7月15日医院收费室结账时,财务科核查收费账目时,发现赵某有挪用公款迹象,经医院核查清算赵某挪用公款达57万余元的事实;6、镇原县茂林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交易查询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牡丹灵通卡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赵某及其丈夫任磊的有关经济往来情况;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任磊的年龄、职业、身份、住址等情况;8、被告人任磊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到2016年6月期间,其在得知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室资金供其做生意周转后,又先后多次指使赵某挪用医院收费室资金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和日常生活开支的全部过程;9、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年初,任磊之舅巫某工程队没有钱给工人发工资,任磊让其从收费室拿些收款费帮忙周转,其从收费室拿了5万元给任磊,过了四、五天任磊将钱归还。之后从2014年至2016年6月,任磊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让其从收费室拿钱,用于任磊做生意周转和两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全部过程;10、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任磊被抓捕归案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磊利用妻子赵某在医院收费室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赵某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及其家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磊与妻子赵某互相放任,肆意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无力归还,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任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任磊与赵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573911.56元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二、涉案资金573911.56元,依法继续追缴后退还被害单位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米忠锋审 判 员  郝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赟 百度搜索“”